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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第 4 條
第二條所稱戲劇節目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
前項戲劇節目播送型態包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一、明定戲劇節目定義及播送型態。
二、依澳洲「廣播服務標準」(Broadcasting Services Standard)中有關澳洲戲劇
    節目之定義,係指節目內容透過角色、主題及情節,而形成一個敘事性之架構,
    爰參考前述定義,訂定第一項規定。
三、參酌文化部「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有關戲劇節目之獎勵項目,包含迷你影集及
    電視電影等,爰訂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