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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第 5 條
第二條所稱主要時段,指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一、明定主要時段定義。
二、國內八點檔戲劇節目,多以晚間八至十時為播出時間;另參考本會「一零三年度
    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顯示,晚間八至十時為視聽眾主要收視時段,故以
    此二小時作為主要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