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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第 6 條
第二條所定百分之七十比率,按個別頻道每週播出時數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一、明定本國自製節目比率計算期間。
二、過去計算本國自製節目比率,統一按週以事業別進行計算。惟以事業別計算,係
    將無線電視臺所屬四個頻道統一計算,恐未能兼顧個別頻道自製節目比例情形,
    本條爰明定以個別頻道,並以每週播出時數為計算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