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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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整體影視產業市場景氣循環之特性,並保障頻道事業製播節目之編輯自主權及
相關營業權益,爰適度放寬頻道播出時數計算期間為一年,爰修正第三項之規定。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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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本國自製節目製播及流通,並提升觀眾收視選擇權,爰於第一項明定本辦
法節目新播定義。
二、為鼓勵業者實質進行合作,以集中資源,製播優質節目,爰規定事業合製之節目
,各事業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並於合資契約中載明出資比率時,則該節
目於各事業所屬頻道第一次播出,亦視為新播。
三、有關比率計算期間,實務戲劇製作多以半年為一檔期,除考量節目製作與編排需
一定時間外,另利於觀察市場反應,故於第三項明定以每半年播出時數作為計算
區間,併得兼顧本會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