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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第 2 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規劃節目時,應考量內容多樣性、維護人性尊嚴、
善盡社會責任及保障本國文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有關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應考量事項,爰訂定本條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