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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第 3 條
為保障本國文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本
國節目比率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本國節目
比率限制,爰訂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