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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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本國節目之定義,其中本國節目內容產製業者,係指我國電視事業、衛星頻
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影片製作業等。
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八條第三項雖稱「本國節目」,惟在立法理由中,均使用「本
國自製節目」一詞進行說明,爰將「本國節目」與「本國自製節目」採取相同認
定基準。
三、依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
地認定基準」,其中針對廣播電視節目,主要係以節目製作之主創人員,如主要
演員、製作人、導演及編劇之國籍作為節目原產地之認定;另參考同認定基準中
,有關電影部分,則增加出資額作為認定基準之一,爰參照該認定基準,訂定第
一項規定。
四、參考加拿大針對運動賽事之認定標準,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五、為扶植本國音樂節目之發展,參考加拿大對於加拿大製音樂錄影帶節目定標準,
於第三項增訂音樂錄影帶節目認定為本國自製節目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