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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第 5 條
衛星頻道供應事業經營之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下列類型節目,本國節
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但於指
定時段僅播送電影(含紀錄片)類型節目者,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
之二十五,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一、戲劇。
二、電影(含紀錄片)。
三、綜藝。
四、兒童。
經許可之營運計畫已載明頻道以供應外國節目為營運宗旨者不受前項限制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第
二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九時至十一時,第四款所列節目指
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五時至七時。
第一項所稱新播,指該節目在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
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
送平臺事業第一次播出。
不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合製同一節目,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於其所屬頻道第一次播出時,視為新播。
第一項所定比率,按該頻道每年播出時數計算。
第一項比率限制,主管機關得依本國節目產製狀況、視聽眾需求及其他情
形調整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為因應整體影視產業市場景氣循環之特性,並保障頻道事業製播節目之編輯自主權及
相關營業權益,爰適度放寬頻道播出時數,其計算期間為一年,爰修正第六項之規定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一、明定本國節目播出類型、指定播送時段及播出比率限制。
二、參酌加拿大針對本國製播之戲劇、綜藝、紀錄性節目等具有文化累積性之「優先
    性節目」,要求業者應達一定比率之作法;另查文化部針對戲劇、電影、綜藝、
    紀錄片及兒童節目訂有相關獎補助措施,因此藉由獎補助及監理措施併行作法,
    指定戲劇、電影 (含紀錄片 )、綜藝、兒童等四類具文化累積性節目,本國自製
    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且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其中兒童節目播出類
    型可包含戲劇、綜藝、動畫及知識性等不同型態;另考量每年本國電影實際新增
    產製數量,爰於但書規定,於指定時段僅播送電影(含紀錄片)類型節目者,本
    國節目比率雖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但其新播比率降為百分之二十。
三、考量部分業者於申設時即規劃頻道以提供外國節目為主,爰於第二項明定業者於
    營運計畫載明頻道以供應外國節目為營運宗旨者,則可排除比率限制。
四、依本會「一零三年度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顯示,我國視聽眾主要收視時
    段為晚間八時至十時,另考量我國電視業者節目排播策略,爰於第三項指定每日
    晚間八時至十時為本國戲劇及綜藝節目播送時段。另外,考量國人收視習慣,電
    影(含紀錄片)播送指定時段定為晚間九時至十一時。兒童節目多配合學齡兒童
    下課時間進行節目排播。故為保障兒童收視權益,另指定晚間五時至七時為本國
    兒童節目播送時段。
五、為促進本國節目製播及流通,並提升觀眾收視選擇權,爰於第四項明定本辦法節
    目新播定義,指分別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等不同平臺第
    一次播出時,均可視為在該平臺之新播。並於第五項增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間合製,且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節目,於各事業所屬頻道第一次播出時
    ,亦視為新播。因此衛星頻道供應事業若擁有多個頻道,則出資達百分之三十以
    上之合製節目於其中一個頻道第一次播出時,即視為新播,再於其他頻道播出時
    ,則不屬新播範疇。本項條文目的在鼓勵業者合作,集中資源,以製播優質節目
    。
六、有關比率計算期間,實務製作多以半年為一檔期,除考量節目製作與編排需一定
    時間外,另可利於觀察市場反應,故於第六項明定以每半年播出時數作為計算區
    間,並得兼顧本會行政管理。
七、參考國外廣電監理機關作法,考量實務推行狀況,適時修正施行範圍與比率,以
    維持運作彈性,並符合監理現況,爰訂定第七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