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屆期換照申請須知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壹、換照申請說明
一、申請期限
    系統經營者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欲繼續經營者,應於期
    間屆滿前一年起半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二、申請收費標準及繳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五萬元整。
(二)繳費方式:請以現金、郵政匯票或以申請之系統經營者名義開立之
      劃線即期支票(受款人名稱請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出納(臺北市仁愛路一段 50 號 7  樓)繳納,並取
      具收據。
三、應繳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及其附件「紙本正本 1  份、副本 15 份」。
(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股東名冊。
(四)截至提出申請日止之前一年或上半年最新財務報告。
四、送件地址及聯絡方式
    申請表及其附件,併同相關應檢附文件,請逕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北市仁愛路一段 50 號)辦理。
    電 話:(02)3343-8373、(02)3343-8332 至 3343-8340  共 10 
           線
    傳真機:(02)2343-3600
    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