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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除因頻道供應事業終止經營而須停播該基本頻道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
營者之基本頻道新增、停播、位置異動,應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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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新增、停播、位置異動時,因涉及核准費率、頻道供應事業洽
談合約、購物頻道數量限制及消費者權益之影響,因此基本頻道之變更均應以申請許
可方式辦理;惟因頻道供應事業終止經營,致系統經營者無從選擇須停播該頻道時,
則例外無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
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即可,爰修正本條規定。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新增、停播、位置異動時,因涉及核准費率、頻道供應事業洽
談合約、購物頻道數量限制及消費者權益之影響,因此無論基本頻道係以類比、數位
、類比及數位雙載訊號播送,均應以申請許可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