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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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前條第一項第九款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之申請案時,須審酌系統經
營者是否依其所訂上下架規章實施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系統經營者申
請變更時須提供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上下架規章自評表,以為審查所需;同時
刪除現行第一項第六款應檢送光碟片電子檔之規定,以降低環境汙染。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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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應檢具之文件。
二、系統經營者檢送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不予受理。
三、有關變更之頻道,涉停播頻道或頻道位置變動者,系統經營者應於依第二條規定
提出之申請案送達本會,提供與頻道供應事業間之協商紀錄及相關文件資料,爰
於第一項第四款予以明定。
四、為使於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審查時,本會通知申請人檢具補充資料供參酌審
議有所依據,爰於第一項第七款予以明定。
五、為確保頻道變更避免產生爭議,影響消費者收視權益,爰於審查申請要件納入頻
道供應事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