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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時,基本頻道同時以類比及
數位訊號播送者,應合併提出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時,如該基本頻道播送方式包括類比訊
號及數位訊號者,系統經營者應合併提出申請,俾利中央主管機關為一致之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