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播式字幕以插播式字幕文字訊息形式播送,其播送位置應置於螢幕上方 ,由右至左播送,文字排列整體面積不得超過螢幕十分之一。 插播式字幕以其他非屬於文字訊息之圖示呈現,應提供訂戶取消圖示之方 式。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使用插播式字幕,其播送優先順序如 下: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四、頻道異動之通知。
一、現行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若採插播式字幕文字訊息形式播送,皆放置於 螢幕上方,以觀看之視角由螢幕右側至左側播送,文字大小為二十六號字至四十 五號字之間,文字排列整體面積不超過螢幕整體面積十分之一;頻道節目供應事 業多放置於螢幕左側,以觀看之視角由下方至上方播送。 二、使用圖示方式呈現之插播式字幕,應提供訂戶於終端設備可取消圖示之方式。 三、審酌播送訊息之輕重緩急,訂定其播送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