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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第 6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頻道異動之通知,係指頻道上下架或頻道位
置調整之訊息。
系統經營者採插播式字幕文字訊息形式播送頻道異動通知者,限於變更前
後之頻道及頻道總表播送,每小時以播送一次為限,每次於螢幕上出現不
得超過九十秒。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一、主管機關許可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後,有關頻道
    增減及位置調整之訊息,應由系統經營者連續五日於變更前後之頻道播送,以維
    護收視戶權益。
二、審酌頻道異動之通知訊息並無即刻之必要,為避免播送次數過於頻繁造成收視戶
    疲勞轟炸,規範其播送次數及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