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之爭議調處案件,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