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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十、就同一爭議事項,有二個以上系統經營者或頻道供應事業申請調處時
    ,本會得併案調處,並分別作成調處書或調處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