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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十一、調處結果應向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調處成立時,調處書或調處紀錄有拘束當事人之效力,不影響本會 依法行使職權。 調處不成立時,當事人得檢具調處書或調處紀錄,依法提起民事訴 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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