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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十一、調處結果應向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調處成立時,調處書或調處紀錄有拘束當事人之效力,不影響本會
      依法行使職權。
      調處不成立時,當事人得檢具調處書或調處紀錄,依法提起民事訴
      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