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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四、本會主任委員依據案號次序,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調處委員,處理調
    處案件。
    本會得視調處案件繁複程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另聘專家、學者協同調處,其職權與調處委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