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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七、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調處期日到場者,應於調處期日前,以書
    面向本會申請展期,展期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