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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爭議調處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八、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本會認
    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