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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十、申請人變更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者,應於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期程內
    ,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提出變更。申請人申
    請展延者,其展延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申請人於建置計畫執行期間,若有計畫變更(含計畫期程展延),應以書面檢具正當
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