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人變更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者,應於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期程內 ,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提出變更。申請人申 請展延者,其展延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建置計畫執行期間,若有計畫變更(含計畫期程展延),應以書面檢具正當 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