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人應於建置完成後,應備函並檢附「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 電力備援建置完工報告」一式二份及相關核銷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 經費,經本會審查核可後撥付: (一)檢附之「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建置完工報告」應包 含下列資料: 1.建置工程平面配置圖、立面配置圖及清晰可供識別之實體照片 。 2.建置之項目及費用清單。 3.電力備援設備出廠證明及廠測資料。 4.驗收測試紀錄。 (二)檢附之相關核銷文件應包含下列資料: 1.領據或發票。 2.共構共站電信業者支出及補助款分攤表。 3.共構共站電信業者委託文件。 4.完工經費收支報表,包括完工支出明細表及完工發票彙總表。 5.相關原始憑證正本,如無法提出,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並加 蓋與正本相符章,另申請人須以書面記載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 ,並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代表人)印章。 6.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單據、文件。
申請人於建置完成後,應檢具完工報告,填具應載明事項並備齊相關核銷文件,向本 會申請補助經費,經本會審查核可後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