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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十三、申請人除經本會核准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停止撥付
      補助款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依建置計畫完成建置者。
  (二)建置或使用情形與建置計畫或建置完工報告所載內容不符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本會停止撥付或追回申請人補助經費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