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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三、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之建置,以共構共站基地臺為主,參與
    共構共站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共
    構共站電信業者)得委託其中一家共構共站電信業者(以下簡稱申請
    人),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
    建置計畫」(以下簡稱建置計畫),並申請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計畫補助建置之基地臺電力備援以共構共站基地臺為主。
二、明訂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及申請人得受其他共構共站電信業者之委託辦理補助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