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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六、申請人依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辦理者,予以補助,其補助經費以不逾
    各站點核定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本會核定申請人補助經費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