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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七、申請人及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電信協會)應分析評估並
    彙整我國通訊穩定度較低及易致災等區域。
    申請人依分析結果,針對災害潛勢區或偏遠地區,參考地方政府防救
    災計畫所列之主要疏散收容地點、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重要地點,以
    優先擇定鄰近之既有站點為原則,無既有站點或既有站點不適合設置
    者,則考量公有建物或土地(如消防、警察單位或公所)或其他合適
    地點,並確認設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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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申請人應依本會所訂擇點原則,確定所需建設之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