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八、申請人應參考本會提供之「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建置計
    畫(範本)」,研提建置計畫。
    各建置站點皆須提報一份建置計畫,申請人得以二份以上建置計畫併
    案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
    申請人應於第四點規定之受理期間內,備函並檢附建置計畫、共構共
    站電信業者委託文件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提建置計畫,依各建置地點所在位置,分別向本會北區監理
    處、中區監理處及南區監理處申請,如附表。
    建置計畫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封面、依據、現況概述、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含電力備援系統設
      計、規格需求及運作說明)、總工程經費及預算表、共構共站電信
      業者工程經費分攤及申請補助明細表、辦理方式、施工時程及進度
      預定表、預期效益及結語等。
(二)建置工程平面配置圖、立面配置圖及立體配置圖。
(三)建置規格、物料細目清單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表。
(四)電力備援建置須將下列各項納入規劃:
      1.能供應建置站點之所有共構共站電信業者通訊設備運作達三天以
        上所需電力。
      2.能提供建置站點之所有共構共站電信業者未來相關業務擴充使用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一、申請人確認建置站點後,應依本會所訂建置計畫(範本),研提建置計畫,填具
    應載明事項並備齊相關文件,向本會辦理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文件不全時,應依本會通知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