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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
    衛星廣播電法之案件,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一、明定本裁量基準訂定目的。
二、廣電三法修正後,已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上播送之頻道節目,納入衛星廣播電視
    法規範,爰修正本裁量基準規範適用對象為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廣電
    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之案件,並刪除「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
    目播送系統)」等文字。
三、基於廣電三法修正後,廣電法和衛廣法已朝規範頻道節目之方向修正,其中衛廣
    法罰則架構亦已調整為警告、罰鍰並列。
四、綜上,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
    處理要點)修正名稱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
    視法案件裁量基準」,以符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