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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三、於適用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時,如經警告後
    未逾一年,再有相同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始得裁處罰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一、限縮「同類型」之違法構成要件為「相同」之構成要件,以避免範圍過廣,致生
    判斷上之爭議,徒增後續救濟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