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年以內」,應自警告之 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年以內經處罰二次,再 有前二條情形者。」指自本次行為發生之前一日起,追溯至前二次受 裁罰並經送達之日止,未逾一年,再有相同之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
一、第二次裁處送達日如與行為發生日為同一日,恐發生受裁處者於實施違法行為後 始知悉,爰修正第二項之起算日。 二、考量閏年未必為三六五日,爰修正本點第二項之日期計量用詞。 三、參照第一項裁處書須經合法送達始予起算,爰修正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