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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四、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年以內」,應自警告之
    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年以內經處罰二次,再
    有前二條情形者。」指自本次行為發生之前一日起,追溯至前二次受
    裁罰並經送達之日止,未逾一年,再有相同之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一、第二次裁處送達日如與行為發生日為同一日,恐發生受裁處者於實施違法行為後
    始知悉,爰修正第二項之起算日。
二、考量閏年未必為三六五日,爰修正本點第二項之日期計量用詞。
三、參照第一項裁處書須經合法送達始予起算,爰修正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