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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 12 條
申請核發電視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電臺執照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電視執照有關之文件。
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電視事業無關者,應於申
請電視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核發電視事業執照應備具之文件。 
二、第二項明定取得籌設許可者須於申請電視事業執照前,辦理事業及相關事項變更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