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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英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 3 條
電視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電視執照後,始得營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依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電視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 發給執照,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