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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 6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審查核可者,由主管機關
發給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
(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目標觀眾及其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定
      位說明。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構與人員編制。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細項包含經營計畫、營運時程之規劃、
      與觀眾意見處理機制。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細項包含預算收支情形預估、經費管控。
(六)人才培訓計畫。
(七)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細項包含系統設備概況說明、建設計畫。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文件,應經申請人之主管機關審查後提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一、明定申請者申請籌設應檢具之文件及營運計畫應載明之事項,以及發給籌設許可
    須經審查核可之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之營運計畫應經該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