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具接收並解調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頭端傳送之訊號,以供多 媒體內容傳輸平臺訂戶端接收影像、聲音或資訊且具備乙太網路埠之 IP 實體介面(internet protocol,IP) 之終端設備。機上盒整合為 電視機之一部分時,得免測本規範 5.8 及 5.9 規定。
本規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