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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機上盒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具接收並解調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頭端傳送之訊號,以供多
  媒體內容傳輸平臺訂戶端接收影像、聲音或資訊且具備乙太網路埠之
  IP  實體介面(internet protocol,IP) 之終端設備。機上盒整合為
  電視機之一部分時,得免測本規範 5.8  及 5.9  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本規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