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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機上盒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5 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電磁相容(EMC) :其中 EMI  應符合 CNS 13438  規定。
5.2 電氣安全(Safety):應符合 CNS 14336-1  規定。
5.3 可靠度:
5.3.1 連續 12 小時播放期間,均無當機情況發生。
5.3.2 播放節目時,不得出現畫面鎖住不動(Locking Effect)、畫面停
      格(Frame Freezing)、畫面跳格不流暢(Frame Skipping)、爆
      裂音或聲音停頓等現象,其測試時間應至少 4  小時。
5.4 視訊及音訊格式:
5.4.1 視訊:
5.4.1.1 標準畫質(SD):應正確解碼並播放符合 CNS 14357-2 MPEG-2 
        MP@ML  或符合 ISO/IEC MPEG-4 AVC/H.264 HP@L4  或 ETSI 
        TS 101 154  之視訊格式或更新一代之影像壓縮標準。
5.4.1.2 高畫質(HD):應正確解碼並播放 ISO/IEC MPEG-4 AVC/H.264 
        HP@L4  或 ETSI TS 101 154  之視訊格式或更新一代之影像壓
        縮標準。
5.4.2 音訊:應正確解碼並播放符合 ETSI TS 101 154  之音訊格式或符
      合更新一代之聲音壓縮標準。
5.5 任一節目頻道切換時間:
5.5.1 上一節目頻道影像結束至下一節目頻道影像出現所需時間≦2 秒。
5.5.2 測試項目 5.5.1  應以非隨選視訊標準畫質(SD)節目格式切換至
      非隨選視訊高畫質(HD)節目格式、非隨選視訊高畫質(HD)節目
      格式切換至非隨選視訊標準畫質(SD)節目格式及非隨選視訊高畫
      質(HD)節目格式切換至非隨選視訊高畫質(HD)節目格式進行測
      試。
5.6 影音同步偏移容許時間: ±20 毫秒(ms)內。
5.7 服務資訊(Service Information,SI):
5.7.1 節目分級收視、收視時間管控:經輸入正確密碼(4 碼(含)以上
      )後,始得提供隨選視訊、頻道節目分級收視、收視時間管控設定
      和變更密碼。
5.7.2 節目分級收視規定:
5.7.2.1 節目分級須於服務資訊(Information Bar) 及電子節目指南顯
        示。
5.7.2.2 限制級節目:
     (1)限制級節目之收視,應輸入密碼,但限制級節目間之切換,得
          毋須輸入密碼。
     (2)輸入正確密碼前,節目內容應經消隱影像和靜音處理。
     (3)非限制級節目切換至限制級節目,適用(1) 應輸入密碼之規
          定。
     (4)開機畫面內容屬限制級節目者,適用(1) 應輸入密碼之規定
          。
5.7.2.3 親子鎖節目,指經設定須輸入密碼始得收視之限制級以外節目:
     (1)親子鎖節目之收視,應輸入密碼,但親子鎖節目間之切換,得
          毋須輸入密碼。
     (2)輸入正確密碼前,節目內容應經消隱影像和靜音處理。
     (3)非親子鎖節目切換至親子鎖節目,適用(1) 應輸入密碼之規
          定。
     (4)親子鎖節目切換至非親子鎖節目後,復切換回親子鎖節目,亦
          適用(1) 應輸入密碼規定,但設備提供一定時間內無需再次
          輸入密碼者,於其設定之時間內,得無須輸入密碼。
     (5)親子鎖節目切換至限制級節目,適用 5.7.2.2(1) 應輸入密
          碼規定。
     (6)開機畫面內容屬親子鎖節目者,適用(1) 應輸入密碼之規定
          。
5.7.3 收視時間管控:
5.7.3.1 經輸入正確密碼始得提供收視時間管控設定及變更密碼。
5.7.3.2 經設定為不可收視時段,輸入正確密碼前,其節目內容應以消隱
        影像和靜音呈現。
5.7.3.3 修改收視時間管控設定應輸入密碼。
5.7.4 多重語言字幕:機上盒之硬體可支援經線上韌體更新後,須提供正
      體中文及英文字幕,並支援字幕選用。使用者得透過使用者介面啟
      用或隱藏字幕顯示及選用不同語系字幕。字幕顯示設定預設值為啟
      用,語系設定預設值為正體中文。
5.7.5 電子節目指南(Electronic Program Guide;EPG) :須接收頭端
      傳送的 EPG  資訊,並正確解碼顯示其內容,相關規定詳附表 1。
5.7.6 韌體自動更新:具韌體線上自動更新(即韌體之更新由頭端系統線
      上操作)及查詢目前韌體版本資訊功能。
5.7.7 插播式字幕顯示:
5.7.7.1 須接收頭端傳送之插播式字幕內容,並正確解碼、顯示。
5.7.7.2 插播式字幕之播送位置、顯示時間及訊息字數等應符合依有線廣
        播電視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規定。
5.7.8 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資訊:須接收頭端傳送之天然災害、緊急
      事故訊息資訊,並依頭端傳送控制訊號動作如下:
5.7.8.1 具備所有節目頻道均播放其相同訊息,及強制切換至指定節目頻
        道並播放其相關訊息;
5.7.8.2 全部、部分或指定節目頻道以插播式字幕方式顯示天然災害、緊
        急事故訊息內容。
5.7.9 多重音軌輸出:依 ETSI EN 300 468  規定,須接收頭端傳送之二
      組以上(含)音軌內容,並正確解碼、顯示。
5.7.10  電子選單之點選功能(須接收頭端傳送):
5.7.10.1  須具備個人自選付費頻道功能(包含付費內容)。
       (1)單一頻道增/ 退訂。
       (2)多頻道組合(package) 增/ 退訂。
5.7.10.2  須具備個人化表單功能(如頻道號碼或順序自訂、我喜愛的頻
          道等),可加入「頻道號碼」或「節目名稱」或「節目類型」
          等順序方式或以加入「我喜愛的頻道」方式呈現個人化表單。
5.8 音訊輸出:
5.8.1 一般音訊格式應支援立體聲輸出(L+R 個別聲道須能輸出音訊)。
5.8.2 輸出電位(Signal Level):≧1 均方根伏特(Vrms)。測試訊號
      採 1  千赫(kHz) 在 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訊號,負載阻
      抗為 100  千歐姆(kΩ)。
5.8.3 總諧波失真加雜訊(Total Harmonic Distortion with Noise,
      THD+N):≦0.3% 。測試訊號採 20 赫(Hz)~20  千赫(kHz)
      在 -3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訊號,負載阻抗為 100  千歐姆(
      kΩ)。
5.8.4 頻率響應(Frequency Response):±0.5 分貝(dB)內。測試訊
      號採 20 赫(Hz)~20  千赫(kHz) 在 0 dBFS MPEG  編碼之正
      弦波訊號,負載阻抗為 100  千歐姆(kΩ)。
5.8.5 訊號與雜訊比(Signal to Noise Ratio,SNR):≧70  分貝(dB
      ),包括無加權(Unweighted)及 A  加權(A-Weighted)兩種模
      式。測試訊號採 1  千赫(kHz) 在 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
      信號,負載阻抗為 100  千歐姆(kΩ)。
5.8.6 左右聲道串音干擾(L.R Cross Talk):≦-70 分貝(dB)。測試
      訊號採 1  千赫(kHz) 在 -2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訊號,
      負載阻抗為 100  千歐姆(kΩ)。
5.8.7 左右聲道相位差(L.R Phase Difference):≦5 度。測試訊號採
      20  赫(Hz)~20  千赫(kHz)在 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訊
      號,負載阻抗為 100  千歐姆(kΩ)。
5.8.8 左右聲道電位差(L.R Power Level Difference):≦0.5 分貝(
      dB)。測試訊號採 20 赫(Hz)~20  千赫(kHz)在 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訊號,負載阻抗為 100  千歐姆(kΩ)。
5.8.9 動態範圍(Dynamic Range):≧70 分貝(dB)。測試訊號採 1 
      千赫(kHz) 在 -60 dBFS MPEG  編碼之正弦波訊號,負載阻抗為
      100 千歐姆(kΩ)。
5.8.10  其他規定:測試訊號為 20 赫(Hz)~20  千赫(kHz) 區間正
        弦波者,應於此頻率區間至少取 31 個頻點進行測試,相關頻點
        詳附表 2。
5.9 視訊輸出:
5.9.1 支援 NTSC 標準格式之編碼視訊。
5.9.2 具複合視訊及組成視訊或HDMI 輸出功能。
5.9.3 複合視訊(Composite Video Broadcast Signal,CVBS)輸出功能
      :
5.9.3.1 振幅特性:
     (1)亮度條振幅(Bar Amplitude): 100 IRE ± 5 IRE  內。
     (2)同步振幅(Sync Amplitude): 40 IRE ± 2 IRE  內。
     (3)亮度條寬度(Bar Width):18 微秒(us)±0.5 微秒(us)
          內。
5.9.3.2 K 係數(K-factor):
     (1)2T  正弦波失真值(K-2T):±1.5 % 內。
     (2)2T  正弦平方波與條脈衝振幅之比值(K-PB):±3 % 內。
5.9.3.3 頻率響應失真特性(Multi burst) :相關規定詳附表 3。採 6
        個不同頻率封包的 Multi burst  圖像之視訊輸出。
5.9.3.4 亮度非線性(Luminance Non-Linearity) 增益失真:± 5 %
        內。
5.9.3.5 色度非線性(Chrominance Non-Linearity) 失真:
     (1)增益失真:±3 % 內。
     (2)相位失真:±2 度內。
     (3)色度對亮度交互調變(Chrom./Lum.Intermodulation)失真:
          ±2 % 內。
5.9.3.6 色度/ 亮度(Chrominance to Luminance)失真:
     (1)增益不等性:100±10 % 內。
     (2)延遲不等性:±30  奈秒(ns)內。
5.9.3.7 色度之振幅/ 相位調變雜訊 (Chrominance AM/PM):
     (1)振幅調變雜訊(AM Noise):≦-45 dB rms。
     (2)相位調變雜訊(PM Noise):≦-45 dB rms。
5.9.3.8 微分增益與微分相位失真(Differential Gain & Differential
        Phase):
     (1)增益失真(Diff. Gain):±5 % 內。
     (2)相位失真(Diff. Phase):±5  度內。
5.9.3.9 雜訊頻譜位準 (Noise Spectrum Level):
     (1)頻率範圍為 0.1  百萬赫(MHz)~4.2  百萬赫(MHz) 之雜
          訊位準:≦-52 dB rms。
     (2)一致性加權(Unified Weighting) 雜訊位準:≦-58 dB rms
          。
5.9.3.10  視訊彩條(Color Bar) 訊號特性:相關規定詳附表 4。
5.9.4 組成視訊(Component Video) 輸出功能:
5.9.4.1 應支援 720p、1080i(含)以上之解析度品質與性能要求。
5.9.4.2 通道延遲 (Channel Delay)特性:
     (1)"Y" 對"Pb"之通道延遲:±40  奈秒(ns)內。
     (2)"Y" 對"Pr"之通道延遲:±40  奈秒(ns)內。
     (3)"Pb"對"Pr"之通道延遲:±40  奈秒(ns)內。
5.9.4.3 彩條圖( Color Bar Amplitude)特性:相關規定詳附表 5。
5.9.4.4 雜訊頻譜(Noise Spectrum)特性:相關規定詳附表 6。
5.9.5 HDMI  輸出功能:
5.9.5.1 應支援 720p、1080i(含)以上之解析度品質與性能要求。
5.9.5.2 傳輸介面應符合 HDMI 1.1 以上版本。
5.10  接收介面:
5.10.1  機上盒應採 RJ45 介面或 WiFi 等無線介面,並須支援 RTCP 或
        RTSP  通訊協定,使用 RTCP 或 RTSP 通訊協定時,接收器只限
        於接收頭端資料。
5.10.2  傳輸電路耐受性測試:
        機上盒在符合下列傳輸電路標準情況下,應能正確連線解碼並播
        放:
5.10.2.1  接收之封包遺失次數:於持續 1  小時內遺失封包(IP 
          packet)4 次(含)以上或持續 5  分鐘內 1  次(含)以上
          ,機上盒須能正常運作。
5.10.2.2  於接收封包抖動(Jitter) 50ms 以上(含),機上盒須能正
          常運作。
5.10.3  接收處理能力:
5.10.3.1  具備單一節目傳送流(Single Program Transport Stream,
          SPTS)者,其須具備處理≧20 Mbps 之傳送流能力。
5.10.3.2  具備多節目傳送流(Multi Program Transport Stream,MPTS
          )者,其須具備處理≧60 Mbps 之傳送流能力。
5.10.3.3  測試項目 5.10.3 應至少採一個或多個高畫質節目進行測試。
5.10.4  接收解碼能力:
5.10.4.1  標準畫質節目格式以 MPEG-2 壓縮技術傳送者,流量> 3Mbps
          ;以 MPEG-4 AVC(H.264)或 VC-1 壓縮技術傳送者,流量
          >1.75 Mbps。
5.10.4.2  高畫質節目格式以 MPEG-2 壓縮技術傳送者,流量>17 Mbps;
          以 MPEG-4 AVC(H.264)或 VC-1 壓縮技術傳送者,流量>10 
          Mbps。
5.10.5  電磁耐受性(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EMS):
5.10.5.1  應符合 CNS 14676-4  規定(電源線應能符合 1KV  之位準;
          信號線應符合 500V 之位準)。
5.10.5.2  應符合 CNS 14676-5  規定(電源線、中性線與地線之間應能
          符合 2KV  之位準;線與線之間則應符合 1KV  之位準)。
5.11  具 USB  擴充介面者,應提供至少一組 USB 2.0(含)以上介面,
      插座型式應採 TYPE A 或 TYPE C 介面。
5.12  具錄影功能者,僅限於錄影時所使用之機上盒與智慧卡或其他加密 
      機制,始得播放。
5.13  具收視資料上傳頭端者,收視資料內容不可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
      指可直接識別個人之資料。
5.14  具 WiFi 、藍牙或其他射頻介面者,其射頻性能應符合低功率射頻
      電機技術規範。
5.15  工作環境:溫度 5°C~40°C  及相對濕度 45%~80%(R.H.) 下
      ,須能正常運作。
5.16  測試項目 5.7.4、5.7.6~5.7.8、5.7.10、5.12  及 5.13 所需測
      試治具、場所,由申請人提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參考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明定電磁相容、電氣安全、可靠度、視訊及音訊格式、節
目頻道切換時間、影音同步偏移容許時間、服務資訊、音訊輸出、視訊輸出、接收介
面(含雷擊突波耐受性)、USB 擴充介面、錄影功能、收視紀錄、工作環境、進階性
能要求之合格標準,以及相關測試項目,申請人應配合提供所需治具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