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核小組由本會相關各處、室組成,其成員及分工如下: (一)查核小組成員: 1.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 2.小組成員:由本會人事室、主計室、秘書室、監督財團法人之業 管單位、法律事務處及政風室派員參與,並得視專案需要,聘專 業會計師協助。 (二)查核分工: 1.人事室:負責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獎金、其他給與及退休再 任人員之查核。 2.主計室:負責財團法人財務、會計、預算、決算等相關事項之查 核。 3.秘書室:負責財團法人財產保存、保管運用情形之查核。 4.監督財團法人之業管單位:負責財團法人業務等相關事項之查核 、聯絡窗口。 5.政風室、法律事務處:視個案需要會同查核。 查核小組設聯絡窗口負責本會對財團法人之聯繫與行文作業。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現行規定係於九十六年十一月訂定,期間已歷經本會組改,相關處室名稱及 查核項目多有不符,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三點後移列至第五點第一項、第二項,以 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