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查核作業程序: (一)查核通知:查核小組應先發函財團法人明示查核之時間與項目。 (二)財團法人依本會需要於指定期限內檢送查核項目相關資料到會。 (三)身分證明:查核小組成員進入查核場所時,應配戴職員識別證表明 身分。 (四)查核小組說明:查核當日,由查核小組召集人簡要說明查核目的與 重點。 (五)財團法人報告:由財團法人對各項查核重點提出說明。 (六)資料查閱及實地查核:財團法人應備妥相關資料、檔案及設備等於 適當地點供查核小組查閱。查核小組得視需要至設備所在位置查核 。 (七)意見交換:查核小組就相關問題詢問財團法人相關人員。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部分文字移列至第一款、第三款,以資明確 。 三、參酌查核會議實際進行議程,增訂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作業程序,俾利查核 順利進行。 四、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二款、第三款分別與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重 複,爰予以刪除。 五、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五款屬於查核完成後各處、室應辦理事項之作業程序,爰移列 至第八點第一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