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查核小組成員於查核完成後十日內,應依附件表格撰擬查核報告送小 組聯絡窗口彙整,查核報告應包括現況說明、問題分析、結論與具體 建議或處理意見。 小組聯絡窗口彙整前項查核報告後,應於查核完成後一個月內陳報主 任委員。 受查核之財團法人如有應改善事項,本會應函請受查核之財團法人於 三十日內將改善情形陳報本會備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五款移列至第一項,並酌修第一項內容,增訂查核小組成員應 填報之內容。 三、現行規定第五點移列修正至第二項,並考量修正規定將辦理財團法人查核之頻率 由每年一次修正為每三年一次,爰查核報告之陳報日期同步調整為查核完成後一 個月內辦理,以符實際需求。 四、增訂第三項明定受查核之財團法人如有應改善事項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