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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地查核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計畫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八、查核小組成員於查核完成後十日內,應依附件表格撰擬查核報告送小
    組聯絡窗口彙整,查核報告應包括現況說明、問題分析、結論與具體
    建議或處理意見。
    小組聯絡窗口彙整前項查核報告後,應於查核完成後一個月內陳報主
    任委員。
    受查核之財團法人如有應改善事項,本會應函請受查核之財團法人於
    三十日內將改善情形陳報本會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五款移列至第一項,並酌修第一項內容,增訂查核小組成員應
    填報之內容。
三、現行規定第五點移列修正至第二項,並考量修正規定將辦理財團法人查核之頻率
    由每年一次修正為每三年一次,爰查核報告之陳報日期同步調整為查核完成後一
    個月內辦理,以符實際需求。
四、增訂第三項明定受查核之財團法人如有應改善事項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