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會查核結果之處理: (一)違反民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應即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違反監督要點相關行政處罰規定者,應即依規定處理;違反其他法 律規定者,應即移送該管主管機關。 (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者,應陳報結案。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部分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