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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地查核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計畫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九、本會查核結果之處理:
(一)違反民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應即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違反監督要點相關行政處罰規定者,應即依規定處理;違反其他法
      律規定者,應即移送該管主管機關。
(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者,應陳報結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部分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