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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十、經核定獲建置補助案之申請人,應於本會通知後十四日內簽訂補助行
    政契約,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人應依前項行政契約及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確實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申請人應確實依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