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依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辦理者,予以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 逾本會核定各建設計畫總建置經費百分之五十,並分二期撥付補助 款: (一)第一期款於簽約後撥付補助建置金額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於完工查核合格後,撥付餘款。 第四點所列各種建置費補助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一)建置 Gbps 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每一案新臺幣二百三十二 萬元,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離島每一案新臺幣九百二十五 萬元。 (二)建置 100Mbps 等級服務到偏遠地區村(里):光纖網路每一案 新臺幣九十三萬元,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案新臺幣二百七 十五萬元。 (三)擴展 Wi-Fi 熱點頻寬:每一村(里)新臺幣一萬元。 (四)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每一基地臺新臺幣二百二十八萬元。 (五)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基礎建設:各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達成後之剩 餘款。 依本要點之補助經費來源,自「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各期特別預算 支應。如因各期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 不足者,申請人應配合本會調整建置計畫內容,不得有任何異議。
補助經費來源與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之處理、補助款上限及補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