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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十一、申請人依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辦理者,予以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
      逾本會核定各建設計畫總建置經費百分之五十,並分二期撥付補助
      款:
  (一)第一期款於簽約後撥付補助建置金額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於完工查核合格後,撥付餘款。
      第四點所列各種建置費補助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一)建置 Gbps 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每一案新臺幣二百三十二
        萬元,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離島每一案新臺幣九百二十五
        萬元。
  (二)建置 100Mbps  等級服務到偏遠地區村(里):光纖網路每一案
        新臺幣九十三萬元,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案新臺幣二百七
        十五萬元。
  (三)擴展 Wi-Fi  熱點頻寬:每一村(里)新臺幣一萬元。
  (四)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每一基地臺新臺幣二百二十八萬元。
  (五)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基礎建設:各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達成後之剩
        餘款。
      依本要點之補助經費來源,自「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各期特別預算
      支應。如因各期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
      不足者,申請人應配合本會調整建置計畫內容,不得有任何異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補助經費來源與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之處理、補助款上限及補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