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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十三、經核定之建置計畫有變更者,申請人至遲應於計畫完成期限屆滿二
      十日前,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變更。
      其屬建置計畫期程展延者,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申請人
      之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不得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且不得逾本會核定補助經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申請人建置計畫變更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