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經核定之建置計畫有變更者,申請人至遲應於計畫完成期限屆滿二 十日前,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變更。 其屬建置計畫期程展延者,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申請人 之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不得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且不得逾本會核定補助經費。
申請人建置計畫變更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