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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十六、受補助之申請人須由專案聯絡窗口負責協調聯繫等相關事宜,每月
      、每季向本會提供網路流量統計、建置計畫執行進度、計畫成果、
      績效評估與運作狀態,配合舉辦活動、觀摩或說明會及提供相關協
      助,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總執行進度及績效書面
      報告。若有改進之建議,需於期限內確實據以改善,並應積極配合
      指派之相關事宜,並依規定時效完成所指派事項及資料。
      受補助申請人未配合前項應配合事項時之效果,於行政契約約定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受補助申請人應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