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不予撥付補助金額,其已撥付者 ,並追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且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未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三)未依建置計畫完成建置。 (四)建置或使用情形與建置計畫或建置完工報告所載內容不符,而影 響原補助目的。 (五)未於行政契約約定期限內提出完工查核申請,視為放棄補助金受 領資格,本會得解除行政契約且不支付第二期補助金;申請人應 自契約解除日起五日內將第一期補助金繳回;申請人未繳回第一 期補助金前,本會不受理其任何補助申請。 (六)檢具之完工報告初稿資料不全,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仍不全。 (七)未專款專用,或規避、拒絕本會派員查核。 (八)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
本會不予撥付補助經費,其已撥付者,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