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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十八、本會補助偏遠地區建置之固定網路寬頻系統、行動寬頻基地臺及相
      關基礎設施,申請人於完成建置後,須加入偏遠地區之業務營運,
      並應定期巡檢維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維護設施正常運作確保通信暢通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