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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五、申請人資格:
(一)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申請人為具有下列資格者:
      1.依電信法規定,可自行或與第二類電信事業合作提供網際網路接
        取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或電路出租
        業務經營者。
      2.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向本會登記且自建公眾電信網路,並自行或
        與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合作,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
        務之電信事業。
(二)前點第四款申請人為具有下列資格者:
      1.依電信法規定之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
      2.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向本會登記且自建公眾電信網路,並使用無
        線電頻率及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申請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