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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4.名詞定義
4.1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
    依其發射源距離可分為攜帶式及移動式;依其使用頻道頻寬可分為
    LTE-M1  及 NB-IoT 終端設備。
4.2 攜帶式終端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其發射源距離人體 20 公分(含)以內之終端設
    備。
4.3 移動式終端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其發射源距離人體 20 公分以上之終端設備。
4.4 LTE-M1  終端設備:
    指可透過行動寬頻網路接取網路服務之終端設備,其使用頻道頻寬為
    1.08 MHz(含)以下。
4.5 NB-IoT  終端設備:
    指可透過行動寬頻網路接取網路服務之終端設備,其使用頻道頻寬為
    180 千赫(kHz)。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一、第 4.2  及 4.3  節係參考 FCC 2.1091 & 2.1093  訂定。
二、第 4.4  及 4.5  節參考 3GPP 定義之 LTE Cat-M1 及 LTE Cat-NB1  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