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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5.一般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本節測試適用 LTE-M1 及 NB-IoT 終端設備。
5.2 頻率容許差度:
5.2.1 在正常供應電壓下,溫度在攝氏 -20℃~50℃  間,以 10℃ 為單
      位,進行不同溫度下之頻率量測,經 0/2/5/10 分鐘量測結果,頻
      率應維持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  百萬分之一(PPM) 以內。
5.2.2 溫度在 20 ℃,供應電壓在額定值之 ±15%  時,經 0/2/5/10 分
      鐘量測結果,頻率應維持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 PPM  以內。如操
      作電壓可容許值無法達到額定值之 ±15%  時,得以廠商自我宣告
      之電壓值檢測。
5.3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SAR):
5.3.1 本項測試適用攜帶式終端設備。
5.3.2 SAR 標準值:
5.3.2.1 應符合 CNS14959 標準規範。設備使用時靠近頭部及軀幹者,局
        部暴露 SAR  限制值為 2  瓦特/ 公斤(W/kg);設備使用時靠
        近肢體者,局部暴露 SAR  限制值為 4 W/kg。
5.3.2.2 SAR 之量測程序應採用 CNS 14958-1  或 IEC 62209-2。
5.4 電波功率密度:
5.4.1 本項測試適用於移動式終端設備。
5.4.2 電波功率密度最大值:
      700 MHz 頻段為 0.35毫瓦特/平方公分(mW/cm2);
      900 MHz 頻段為 0.45 mW/cm2;
      1800 MHz  頻段為 0.9 mW/cm2;
      2100 MHz、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為 1.0 mW/cm2。
      量測距離為 20 公分,或以設備廠商宣告設備天線與附近人體可活
      動範圍之距離。
5.5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之測試:
    應符合 CNS13438 標準規範,待測設備須於操作、空閒模式(輻射干
    擾)及充電模式(電源端傳導干擾)下測試(無則免測)。
5.6 電氣安全:
    應符合 CNS14336-1 或 CNS15598-1 標準規範。
5.7 IMEI  號碼及唯一保證書:
5.7.1 本項測試適用於正常使用情況時需搭配 SIM  之終端設備。
5.7.2 測試儀器讀取 IMEI 號碼並紀錄,申請者須提出 IMEI 唯一保證書
      。
5.8 具充電功能之終端設備,應符合行動寬頻業務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之充
    電及連接介面相關規定。
5.9 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之終端設備,應符合行動寬頻業務
    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之相關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一、第 5.2  節至 5.6  節係參考 FCC 2.1055、IEC 62209-2  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958-1、CNS14959、CNS13438、CNS14336-1、CNS15598-1。
二、第 5.3.2.1  節所指頭部、軀幹及肢體之定義依 CNS14959 之規定。另外,頭部
    局部暴露 SAR  之量測程序應採用 CNS 14958-1,其他 SAR  量測程序應採用
    IEC 62209-2。
三、鑑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修訂或合併電氣安全相關規範,第 5.6  節電氣安全應
    符合 CNS14336-1 「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 1  部:一般要求」或
    CNS15598-1「影音、資訊及通訊技術設備第 1  部:安全要求」標準規範。
四、第 5.8  節,具備充電功能之終端設備應符合行動寬頻業務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之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相關規定。
五、第 5.9  節,具備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之終端設備應符合行動寬頻業
    務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之相關規定。
六、行動寬頻業務終端設備技術規範業於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預告修正法規名稱為「
    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俟該技術規範發布施行後,第 5.8  及
    5.9 節應符合該技術規範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