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6.LTE-M1  終端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本節測試適用 LTE-M1 終端設備。
6.2 功率限制:
6.2.1 發射功率限制:
6.2.1.1 有效幅射功率(Effective Radiated Power,ERP)
        攜帶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1  瓦特(W)。
        移動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2W。
6.2.1.2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為
        採 Class 3  者:23  毫瓦分貝(dBm)+2.7/-3.2 分貝(dB)
        。
        採 Class 5  者:20 dBm +2.7/-3.2 dB。
6.2.2 測試方法:
6.2.2.1 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任何
        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寬能力及
        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6.2.2.2 檢測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並對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一進行檢測。
6.3 發射頻譜波罩:
6.3.1 頻譜波罩限制:須符合附表二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6.3.2 測試方法:
6.2.2.1 頻譜波罩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D f_OOB  而不同,量測時的解析
        頻寬不小於附表二的設定值。
6.3.2.2 檢測頻道採低、中、高三個頻道,並分別對最低、5 MHz、10 
        MHz 及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三進行檢測。
6.4 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6.4.1 應符合附表四之帶外輻射規範值。
6.4.2 測試方法:
6.4.2.1 帶外輻射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 6.3.1  點中D f_OOB。量測時
        的解析頻寬不小於附表四的設定值。
6.4.2.2 檢測頻道採低、中、高三個頻道,並對最低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五進行檢測。
6.5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ACLR):
6.5.1 應符合附表六之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規範值。
6.5.2 測試方法:
6.5.2.1 測量檢測頻道與其相鄰通道之平均功率,計算相鄰頻道洩漏功率
        比。測量時,頻道之量測頻寬依附表六規定。
6.5.2.2 檢測頻道採低、中、高三個頻道,並分別對最低、5 MHz、10 
        MHz 及最高之工作頻寬,依附表七進行檢測。
6.6 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
6.6.1 應符合附表八之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規範值。
6.6.2 測試方法:對 5 MHz之工作頻寬,依附表九進行檢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明定 LTE-M1 終端設備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本節係參考國際技術標準 3GPP TS
36.521-1 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