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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9.警語標示
9.1 電磁波警語標示
9.1.1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9.1.2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
      上標明。
9.2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 警語標示
9.2.1 本項適用攜帶式終端設備。
9.2.2 警語內容:「SAR 標準值為:____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__
      W/kg」。
9.2.3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
      上標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明訂電磁波之警語標示內容及方式。